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首批癌痛规范化治疗示

时间:2017-8-13 17:29:10 来源:腮腺血管瘤

各有关单位:

  为做好我省“癌医院”创建工作,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关于开展“癌医院”和第四批癌痛规范化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(浙卫办医政〔〕8号)文件精神,现将我省癌医院试点创建工作的事项进一步说明如下:

  

  一、申报创建首批癌医院基本要求

  1.“癌医院”的创建仅医院医院中已创建“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”的医院;

  2.医院开展肿瘤科临床诊疗工作在10年以上;

  3.年收治中晚期肿瘤患者例次以上;

  4.独立设置肿瘤科门诊,医院年开展癌痛诊治例或例次以上;

  5.“癌医院”试点的癌痛规范化治疗应覆盖所有涉及肿瘤诊治的科室;

  6.癌痛规范化治疗要纳入全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,有奖惩制度和具体实施的措施;

  7.取消阿片类药物的药比和处方均次费用;

  8.全院的门诊和病房均实现麻醉处方电子化;

  9.癌痛患者的筛查、随访工作有专人负责,并能做到长期可持续实施;

  10.在年1-5月份定期按照《浙江医院评估表(试行)》进行自查,全院各科室的自评结果均达到90分以上者。

  二、我省首批“癌医院”创建试点评审说明

  1.评审时间:为保障我省的“癌医院”创建的质量和可持续性,我省首批“癌医院”的试点评审工作将延期到年6-8月份进行。具体单位和评审时间将另行提前发文通知;

  2.评审依据与方法:评审标准为《浙江医院评估表(试行)》和《癌症疼痛诊疗规范(年版)》。首批试点创建单位的评审资料将从年1-6月期间全院的麻醉处方、蒽噻类镇痛药物处方及肿瘤、癌痛病历(归档病历和运行病历)中抽查;

  3.请各有关单位在创建过程中注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,具体有:医院的文件、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、创建制度、人员培训制度等;医院将癌医院质量管理体系,医院层面对所有涉及肿瘤诊治科室的癌痛规范化治疗情况、病历质量、医疗安全、患者治疗后随访等定期检查,并有具体奖惩措施等。

  三、其他事项

  1.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自评结果及创建成熟的情况,于年5月15日以前与联系人确认医院的评审;

  2.评审工作联系人:浙江省抗癌协会胡霞青,联系-,;

邮箱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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