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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背景介绍
投保人:儿子
被保险人:妈妈
保险购买时间:年6月
购买的保险产品:
一份保险产品是多次赔付的重疾保险(含轻症,中症的多次赔付),保额20万;
另一份保险产品是多次赔付的重疾保险(含轻症,中症的多次赔付),附加了小医疗和百万医疗,重疾保额是29万,小医疗1万,百万医疗的保额是万。
02
案件具体经过
被保险人于年12月,因右侧椎动脉基部膨大,意识不清,至医院接受急诊手术,术后转至ICU治疗,风险评分为高危。医生诊断为:右侧椎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,因为开颅手术会加大被保险人的生命危险,所以医生采用了保守的微创钻孔技术,为被保险人进行手术。治疗一段时日之后,被保险人转至普通病房,但依然肺部感染,且一直处于昏迷状态,深度昏迷时间长达93个小时。一个多月的时间,治疗费用高达四十几万,被保险人家属对于医疗费用的支出已经捉襟见肘。针对这次疾病,保险服务人员及时给予了慰问、探望及理赔申请的服务。之后,按照重疾疾病中的重度昏迷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重疾理赔的申请。
但因为重疾释义中,对于重度昏迷的时间要求是96小时,被保险人的深度昏迷时间93个小时,未达到重疾赔付的标准,两家保险公司给出的回复均为轻症理赔。
轻症理赔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30%,即分别是6万元和8.7万元。但基于实际治疗情况和医疗花费,保险营销人员和被保险人家属对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结果,都表示不服,理赔一度陷入僵局。
期间,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给出了轻症理赔决定的通知书,其中,理赔决定通知书上备注:赔付后“脑垂体瘤、脑囊肿、脑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”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。也就是说,保险公司做出轻症理赔的疾病并不是深度昏迷,而是脑垂体瘤、脑囊肿、脑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。医院确诊的疾病名称,对应地找到保险合同中重疾的疾病名称及释义为: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,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,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。脑动脉瘤(未破裂)预防性手术、颅骨打孔手术、动脉瘤栓塞手术、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。
而之后与保险公司确认到做轻症理赔的原因是,因为被保险人治疗的手术并非开颅手术,而是采用了微创钻孔手术,不符合合同中重大疾病的释意“开颅”要求,所以按照轻症理赔。
依照保险公司给出的轻症理赔通知,和了解了保险公司对于给出轻症理赔的依据之后,启动重疾索赔程序。
03
索赔的法律依据
保险法第十九条: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:
(一):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、被保险人责任的;
(二):排除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。
《民法典》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七条,第二款,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做了具体规定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,加重对方责任,限制对方主要权利。视为无效条款。
另,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3号令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第22条,23条,明确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,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力,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。
综上,保险公司因为客户采用的手术为微创钻孔手术,不予重疾理赔,依据不成立。
保险公司应该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同时,不得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和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。应立刻给予重疾理赔。两家保险公司也因此启动重疾理赔。最终被保险人获得重疾49万的赔付,百万医疗住院保险也同时启动理赔报销。
至此,一波三折的重疾险理赔,画上圆满的句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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